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外合作办学业务出国(境)访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业务出国(境)访问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院(系)等单位因合作办学业务需要,使用本部门合作办学经费进行的出国(境)交流访问。
第二条 院(系)组团出国(境)交流访问,应提交详细访问计划,填写《计划审批表》,报经校长办公会(并视情况报党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访问计划内容应包括人员、任务、目的及日程安排。
第三条 出访单位应按务实、精干、节约的原则组团和安排出国(境)任务。同一部门原则上每年组团1个,确有需要且与已有合作项目专业密切相关的不得超过2个,不得安排两个领导同团出访,不得跨部门组团。团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访问国家及任务要明确,访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不得超过5天,两个国家不超过8天。领导干部因公出访原则上每年不能超过1次。
第四条出国(境)访问费用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管理;出访费用占本单位年度中外合作办学经费中公用经费的20%- 30%,如果超支可占用下一年度经费指标。报销要严格按规定标准,办理报销结算应由财务处与外事办会签, 并报主管领导批准。无预算安排,原则上不得出访。
第五条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外事计划的出访计划在当年内有效。如出访国家或地区、时间、人员、目的等发生变化,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再和邀请方确认具体出访事宜。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业务出国(境)访问的手续办理程序参见《中外合作办学业务出国(境)访问手续流程图》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4年12月
- 附件【业务出访提交材料.rar】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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