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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印发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9-16 15:23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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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各部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除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以外的所有出访活动, 包括参加国际会议、访问、讲学、培训、进修、合作研究等。

一、审批原则

1.有因公出国(境)任务的部门及个人均需在每年的11月底报送下年度出访计划,由学校、省教育厅、省外侨办审批。具体申报方法按当年通知执行。无计划的申请不予受理。

2.因公出国(境)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实质内容。出访人员身份、职务要与出访任务相符。邀请要由国(境)外对口机构、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发出,邀请单位和邀请人要与出访人的身份和出国(境)任务相称。

3.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组团,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同团出访。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原则上一个团组不超过6人。出访1国(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5天;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3国(地区)以上不超过10天。

4.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因学术目的出国,需先经学科带头人、所在院系领导,科研处等部门同意。

5.严格控制参加“双跨”团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确因工作需要时,应事先经过所在部门和学校同意。

6.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二、出国(境)任务审批程序

1.学校组团出访或派员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出访任务,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拟案,主管副校长审核,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 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2.院(系)组团出访,首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计划审批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经主管校长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最后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3.教职工个人因公出国(境),正处级和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干部因公出国(境),经所在单位、人事、教务、科研、财务等有关部门同意、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经主管副校长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再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副处级及具有副高级以下职称的教职工,经所在单位、人事、教务、科研、财务等有关部门同意、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经主管副校长同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出访团成员填写《干部因公出国(境)备案表》,经党委审批后报省外侨办。

三、出国(境)经费的管理

1.公出国(境)人员应按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编制在外开支外汇预算,经财务处审核执行,并在回校两周内报销。

2.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通行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3.学校年度出访经费一般只用于学校组团的校际交流与合作访问,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4.使用自筹经费的(包括科研课题经费、专题项目经费、院系经费、邀请方资助、申请者自筹等),经申请者所在单位、财务等有关部门同意,报国际处审核,按任务审批程序审批。

5.院、系、部人员参加学校团组的,其出国(境)费用由所在院、系、部承担。

四、境外管理

1.出国(境)团组在外期间,团长是第一负责人;遇重要情况要向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我驻外使领馆及时报告。出访团组须严格按照预定的计划方案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延长在外停留天数,严禁前往未报批国家。

2.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做好行前准备,深入了解前往国家

的基本情况、双边关系以及安全形势,明确出访任务和目的,并根

据外事办安排进行行前安全培训,确保出访取得预期成效。

3.出访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校两周内)向外事办公提交

出访报告。出访报告内容包括: 遵守外事办纪律情况、工作成

效、存在的问题等有关应报告的内容等。

五、证件管理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5日内将因公护照(赴港澳通

行证)交还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交省外侨办统一保管或注销。

六、申请时限

因公出国(境)手续的办理申请须提前2到3个月,以便

完成报批手续。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有关因公出国(境)的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符时,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冲突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2.因公出访港澳台地区,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国家主管部门对港澳台工作的具体要求办理。

3.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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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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