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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印发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9-16 15:46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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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各部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一、宗旨

(一)为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学校在积极开展与国(境)外院校校际交流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每年有计划地选拔在校学生赴与我校签订有学生交换协议的院校进行学习和研究。

(二)为规范我校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进一步扩大开放办学,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保证在校学生通过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学习的选派工作规范、健康、有序的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校按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派出学习三个月以上的我校在校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学校与国(境)外院校间合作开展的交流时间短于三个月的学生短期交换交流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

三、申请

(一)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1.我校在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或符合两校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的我校在籍学生。

2.外语能力(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优良,并符合交换学校的入学要求。

3.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4.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5.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6.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

7.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申请材料

学生每年只能申请一项出国(境)交换项目,不可多选。申请者按照本办法所制定的选拔方案,需向所在院(系)和研究生处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中、英文成绩单(需经学校教务处/研究生处盖章)。

3.英文简历。

4.外语水平能力证明 (英语IELTS或托福、GRE成绩及其它学习目的国所需要的语言水平证明等)。学校鼓励在校生为参与交换项目早作外语水平方面的准备。

5.家长同意书。

6.推荐函2封(由教授或学院领导推荐)。

7.出国学习计划书。

8.经济来源证明。

9.其它国外合作院校所需文件。

四、选拔办法

(一)选拔机构

学校专门设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交换学生遴选评审小组”(以下简称“遴选小组”)负责交换学生的最后选拔审定工作。遴选小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或副书记担任。委员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及各院(系)负责人各一人组成。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人担任执行秘书。各种协调会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组织召开。

(二)选拔程序

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院校间学生交换项目的具体要求,遵循和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布项目、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选拔办法。

1.报名。学校根据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所签署的学生交换项目的实际情况,将学生交换项目公告全校,并根据交换协议约定,下达给交换专业所属的相关院(系)和研究生处,由该院(系)和研究生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学生的报名申请。

2.初选。接受项目的院(系)和研究生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相关要求,依据本办法受理学生的报名申请并进行初选;学生成绩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审定。

3.复选。院(系)和研究生处将初选合格者的相关文件送至选拔遴选小组(工作地点设在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由遴选小组进行复审,必要时可面试(面试内容和程序由遴选小组决定)。遴选小组依据录取名额择优选出合格者并报请学校批准。

4.审查。审查录取结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合格者名单书面告知所在院(系)并送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备案;相应的院(系)和研究生处通知合格的学生。

5.审核。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合格学生的文件邮寄给国(境)外合作院校进行审查。

6.录取。国(境)外合作院校审核交换学生材料,并将合格者的录取通知书邮寄给国际交流合作处

五、派遣

(一)获得外方录取资格的待派遣的学生(简称待派遣学生)可由学生本人自行办理护照、签证,购买机票,自行前往学习学校。如需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的,由学生本人书面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申请,由国际交流合作处配合本省或本市具有出国(境)签证(通行证)申办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是否需要中介机构协助办理由学生本人决定。

(二)待派遣学生在办理过程中的英语培训、办理护照、签证、机票、接机或中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待派遣学生须在国际交流合作处的指导下,及时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申办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并及时将材料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相关的校际交流项目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学习前应向学校提交有关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经济担保责任;2、国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3、按期回校的承诺。

(四)待派遣学生须根据国际交流合作处的通知,及时提供国(境)外交换院校所需要的一系列文件资料。

(五)在取得国(境)外交换院校的入学通知文件后,待派遣学生如需提供中介服务的,须在国际交流合作处的指导下,与签证申办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协议,交纳相应的服务费后,根据服务机构的安排申办交换院校所在国的签证。

(六)取得签证后,国际交流合作处与国(境)外院校联系,落实接机、入学、开始学习等工作。

六、管理

(一)学校所有学生交换项目均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协调管理和对外联络,相关院(系)和研究生处予以配合。

(二)根据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交换学生须与学校签订学生前往国(境)外院校交换学习协议书。

(三)学分互认原则

1.学分互认的实施,由各相关院(系)和研究生处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务处(研究生处)学分互认相关规定办理。

2.出国(境)前,本校学生应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交换学生学分互认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欲选课程,征求所在院(系)和研究生处教学主管领导意见后,再送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

3.学生出国学习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需经所在院(系)及教务处(研究生处)的审核予以承认。其出国进修时间将记入修业年限。

4.本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进修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应于交换学校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本校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转交相关院(系)和研究生处。交换学生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交换学生学分互认审核表,相关院(系)和研究生处按照学分互认的有关规定办理互认,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进行成绩登记。

5.在将国外修课学分与成绩登录为本校成绩数据时,依下列原则处理:

(1)学业成绩的计算以国外学校所出具的成绩证明为准,该原始成绩证明须送教务处(研究生处)留存备查。

(2)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将取得的国(境)外院校的学分与成绩转换为本校学分和成绩。

(四)学籍与相关事宜

1.学籍管理主要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和相关院(系)负责。交换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学习期间被外方合作院校除名者,我校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2.交换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反者将取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交换学生在结束国(境)外院校的学习后,必须按期返校修读后续课程,并按学校规定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违反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交换学生赴国(境)外院校所选修的学分与课程,依上述学分互认原则办理成绩登记。

5.有交换生赴国(境)外学习的院(系)和研究生处需安排专人兼管国际交换学生的管理工作,并指派教师(本科生为辅导员,研究生为导师)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

6.派出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修完学业,经学校同意中途回国,可插入原班级学习。

7.考试问题:交换生因出国原因延误了考试,可申请缓考。具体做法是学生向所在院(系)或研究生处提出申请,院(系)同意后交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签批。

七、费用

(一)交换学生参与交换项目出国(境)学习,必须交纳其出国期间在我校的学费(参与短期交换交流项目的按不同项目的方案落实),才能享受在国(境)外院校就读时的免学费待遇;如果此类交换项目还包含互免住宿费的,我校交换生还须交纳在我校的住宿费;如果此类交换项目涉及相互提供伙食补贴的,我校交换生须向学校交纳我校给予交换学校派来我校交换学习的学生的伙食补贴费。以上这些费用均为保证交流项目的正常进行,将用于国外合作院校派来我校的交换留学生(含短期交换交流的学生)的学费、食宿费等费用的支出。如有其它要求事项,依据我校与外方学校所签署的协议另行执行。

(二)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确定为候选人后1周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三)候选人需向校财务处缴纳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凭交费收据到国际交流合作处领取录取通知书、签证表及学校签发的证明信件。保证金在交换学生

返校后一个月内返还学生本人。

八、其它

(一)派出学生到达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所在院(系)指定的联系教师,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二)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经常向原来所就读的院(系)或研究生处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我国及学习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交换学生返校后,应于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报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院(系)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所在院(系)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交换学生向本学院学生和老师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四)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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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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