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申我省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访执行限量管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豫外组办[2017]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本办法适用于除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以外的所有出访活动,包括参加国际会议、访问、讲学、培训、进修、合作研究等。
一、审批原则
1.根据工作任务和需要制订领导干部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有因公出国(境)任务的部门及个人均需在每年的11月底报送下年度出访计划,由学校、省教育厅、省外侨办审批。具体申报方法按当年通知执行。无计划的申请不予受理。
2.因公出国(境)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实质内容。出访人员身份、职务要与出访任务相符。邀请要由国(境)外对口机构、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发出,邀请单位和邀请人要与出访人的身份和出国(境)任务相称。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
3.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组团,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同团出访。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符合任务需要,应少而精,原则上一个团组不超过6人。严禁拆分团组、分别报批。出访1国(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5天;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3国(地区)以上不超过10天。
4.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因学术目的出国,需先经学科带头人、所在院系领导,科研处等部门同意。
5.正校级领导(实职)原则上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的校级领导干部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校级领导干部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和本单位当年出访批次。
因工作亟需,副校级领导干部受书记或校长工作指派,经省外侨办等批准,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因工作需要,到国(境)外学习交流,根据学校经费预算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示,酌情统筹安排。
校级领导干部因业务需要,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专业培训和访学(不含国家公派留学)等,经费原则上自筹或从科研经费支出。
学校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6.严格控制参加“双跨”团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确因工作需要时,应事先经过所在部门和学校同意。
7.压缩出国培训规模,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
8.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二、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
1.学校组团出访或派员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出访任务,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拟案,主管副校长审核,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2.院(系)组团出访,首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计划审批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经主管校长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最后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3.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研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向省教育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等部门报批。
4.教职工个人因公出国(境),正处级和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干部因公出国(境),经所在单位、人事、教务、科研、财务等有关部门同意、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经主管副校长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再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副处级及具有副高级以下职称的教职工,经所在单位、人事、教务、科研、财务等有关部门同意、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经主管副校长同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出访团成员填写《干部因公出国(境)备案表》,经党委审批后报省外侨办。
三、出国(境)经费的管理
1.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事前如实公示因公出访团组全体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2.因公出国(境)人员应按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编制在外开支外汇预算,经财务处审核执行,并在回校两周内报销。
3.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通行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4.学校年度出访经费一般只用于学校组团的校际交流与合作访问,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5.使用自筹经费的(包括科研课题经费、专题项目经费、院系经费、邀请方资助、申请者自筹等),经申请者所在单位、财务等有关部门同意,报国际处审核,按任务审批程序审批。
6.院、系、部人员参加学校团组的,其出国(境)费用由所在院、系、部承担。
四、境外管理
1.出国(境)团组在外期间,团长是第一负责人;遇重要情况要向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我驻外使领馆及时报告。出访团组须严格按照预定的计划方案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延长在外停留天数,严禁前往未报批国家。
2.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做好行前准备,深入了解前往国家的基本情况、双边关系以及安全形势,明确出访任务和目的,并根据外事办安排进行行前安全培训,确保出访取得预期成效。
3.出访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校两周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出访报告或反馈出访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出访报告内容包括:遵守外事办纪律情况、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等有关应报告的内容等。
五、证件管理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5日内将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交还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交省外侨办统一保管或注销。
六、申请时限
因公出国(境)手续的办理申请须提前2到3个月,以便完成报批手续。
七、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的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河财政外〔2014〕50号)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失效。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冲突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2.因公出访港澳台地区,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国家主管部门对港澳台工作的具体要求办理。
3.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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