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千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千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行(2014)1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政府外侨办,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河南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审核制度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外事部门应及时编制下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财政部门据此核定部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承办招商引资、文化交流等重大活动,确需专项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部门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 外事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应根据部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对纳入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具体出访任务逐一进行任务和经费联合审核, 及时沟通情况, 严格把关, 不得超预算安排因公临时 出国任务。
二、 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手续
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外汇核销表》(见附件2)和《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外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 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 日期、 数量、 金额等, 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 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
三、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豫财预
(2012] 23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 统一省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省级领导于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管理, 省级领导于部所在单位不再申报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省级领导于部出访产生的国内差旅费,按现行差旅费规定标准由所在单位核销。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行(2001)113号)以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行(2004)3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
2.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外汇核销表
3.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外汇使用情况登记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
- 附件【财行[2014]11号.pdf】已下载次
上一条:财政部外交部关千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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