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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交部关千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7  浏览次数:

财行(2017] 43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武警总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有关人民 团体,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外事局: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更好地保障对外工作开展, 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办法》(财行 (2013] 516号)关于适时调整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部分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

准, 进一步明确有关执行问题。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伊朗等国家(地区) 61个城市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 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 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为我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 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四、 省部级人员按规定安排普通套房的, 住宿费及按 固定比例收取的服务费据实报销;服务费无固定比例的,按不超过住宿费的 5%报销。 工作涉密、 任务紧急且飞行时间超过6个小时(含中转航班)的, 经事先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省部级人员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五、 中央管理的正司局级于部因工作需要, 原则上可参照省部级人员的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六、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坚持强化预算约束、 优化经费结构、 厉行勤俭节约、 讲求务实高效。 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 严禁将住宿费等不宜包于使用的经费发给个人包于使用, 切实提高预算绩效。 对违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 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财政部

外交部

2017年11月13 日


 

  • 附件【财行[2017]434号.pdf】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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