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教指我校聘任的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我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我校外教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外教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外教的校内管理以及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外教管理工作的涉外政策指导;协助招聘外教;外教来华工作许可、签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许可手续办理等各项涉外事务;外教日常生活用品的配备等服务工作。
统战部:统筹协调外教涉宗教事务管理,包括外教背景审查、信仰情况登记、民族宗教政策宣讲,定期走访其居住场所,密切关注其思想动态和课外活动等。
人事处:负责外教的校内聘任政策指导,协同用人单位做好聘任岗位审定、聘任资格审核、合同签订、协助招聘外教等工作。
后勤处、文北校区服务中心:外教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龙子湖校区由后勤处负责,文北校区由文北校区服务中心负责;负责做好外教公寓固定资产的平时管理与维护,根据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的外教住宿需求,在外教入住前做好各项生活设施、水电气暖的安全检查维修、室内卫生清洁、居住期间物业服务等工作。
保卫处: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做好外教的安全保卫工作;健全外教保卫工作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定期检查外教工作场所及外教宿舍,排查安全隐患。
用人单位:外教用人单位是外教聘用及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外教的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任资格审核、合同签订、教学与科研管理、考核评估、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聘用外教应本着“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按需聘请、择优选聘”的原则。应聘者一般应满足国家、河南省及我校的相关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教学技能和研究能力,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身体健康、对华友好。
第五条 外教聘用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下一学年的外教聘用计划,3月底前确定下一学年的初步聘用人选。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要把好外教聘用的入口关,在聘用前做好外教的资格、背景初步考查,应通过有关考核对拟聘外教的教学能力、师德师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可向拟聘人员曾任职或学习单位核实其个人经历和师德师风情况。外教的工资标准、住宿条件及其它待遇由用人单位、人事处按学校有关规定与外教协商确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确定拟聘外教人选后,提供外教所有相关材料(包括:聘请外教书面申请、外教聘任审批表、拟聘外教的护照复印件、个人简历、使馆认证的学历和无犯罪证明记录、宗教信仰情况、前一任聘用单位的推荐信等),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外籍教师聘任审批表》,经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签字,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学校审批。
第八条 拟聘外教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和学校审批后,由用人单位和外教联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应明确学校及外教的权利义务,聘用合同校方由法人代表签署。
第九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国际交流合作处按有关规定为外教办理来华工作许可、签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住宿登记、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许可等事宜。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应对新聘外教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中国法律法规、教师道德规范、中国国情等内容。要切实加强对外教的全过程管理,做好人性化服务,确保外教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生活中,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不发表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言论,不进行传教活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须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外教工作,并配备至少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作为外教助理。外教助理应与外教保持密切联系,帮助解决外教日常工作中的问题,掌握外教的思想动态,及时向单位和学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如发现外教有违反管理规定或在课堂等有传教、不当言论时,应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将外教纳入本单位教师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提请学校研究,与其终止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在聘期内应遵守我校教师有关管理规定,禁止在校外兼课或讲学。如外出离郑、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备。
第十四条 外教不得随意接受媒体采访和参加媒体组织的相关活动,如有需要,需经过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外教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各用人单位应立即通知国际交流合作处、保卫处、校医院等相关部门,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外籍人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审定的聘请计划向学校申报外教的薪酬预算。外教工资根据合同规定按月发放,用人单位每月负责对外教进行绩效考核,填写工资发放表,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后,提交计划财务处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及国际合作项目外教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外教酬金按照协议约定由外方高校或合作方支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使用管理办法》(河财政外〔2014〕57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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