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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2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育对外开放高质量内涵式发展,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推动中外合作办学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河南省相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外合作办学”是指经教育部、河南省审核批准,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名义,同国外具有相应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或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教育项目或机构。

第三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应遵循“扩大开放、规范管理、依法办学、促进发展”的方针,正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和性质,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公益化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办学,有效提升办学质量。中外合作办学应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学校的发展需求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方向。

第四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教育交流互鉴,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调整优化我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教学科研创新,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竞争的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方向、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进行宏观监督和协调。校长任组长,主管外事、教学、财务等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学生处、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价中心、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招生办公室、审计处、科研处、后勤处、法律事务处、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处长兼任。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依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对外拓展包括中外合作办学在内的各种合作交流关系。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学科、师资建设等需求,可以自行开拓对外交流渠道,寻求合作机会,洽谈合作意向。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归口管理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各申办单位不得自行报批。

第七条  申办单位须对合作外方高校的背景、办学资质、办学实力、合作效益和风险进行充分了解和分析,坚持“优中选优”。项目选择要有利于学校重点或前沿学科建设、师资培养、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有利于学校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办学质量。

第八条  各申办单位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等材料。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进一步与外方协商。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二级部门的名义,与国外教育机构、国内外中介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活动。

第九条  立项程序: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将申办单位的申请报主管校领导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牵头,与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以及校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立项。

第十条  学校批准立项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牵头,会同申报单位、发展规划处、法律事务处、人事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进一步明确拟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的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合作形式、招生人数、培养方案、教育教学计划等具体内容,并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磋商谈判,拟订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合作办学协议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审计处、法律事务处等部门审核会签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学校研究通过后,由校长作为法人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将申报材料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在取得合作办学批准证书,并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办学许可证前,任何单位都不得以合作办学的名义开展对外招生和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唯一主体。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各二级单位未经校长授权,无权签署对外合作办学的相关文件。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两级管理”的原则。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相关学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

(二)制定和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的论证、审核、报批、备案、评估、延期等组织协调工作。

(四)协助申办学院起草相关协议及申报材料,代表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谈判和沟通联络。

(五)会同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价中心等职能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六)会同人事处做好中外合作办学外籍教师和外方管理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七)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聘请手续的办理。

第十五条  各相关学院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承办主体,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持续发展。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与外方协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选用、学分认可方案等。

(二)具体负责本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日常教学、学生管理、党建工作等,并指定专人负责与国外教育机构联络;负责派遣师生出国学习交流并跟踪管理。

(三)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做好中外教师聘任、教材审查与选用、课程安排及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施的配置等工作,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定期提交年度办学报告等材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质量评估、教学评估、认证和延期等工作。

(五)负责提交外方高校参与教育教学工作等协议履行情况,提出外方高校办学成本补偿初步结算方案。

第十六条  发展规划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指导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审核项目或机构申办可行性论证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  学生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指导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落实中外合作办学学生享受国家奖助贷等政策待遇。

 第十八条  法律事务处是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及相关文本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二)  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相关条款或争议内容提供法律解释。

(三)  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涉法性事务的处理。

第十九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业务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本专科和研究生层次项目或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材,对教学安排、课程计划、成绩认定、学分设置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二)负责学生在国内外期间的学籍管理。

(三)负责学生出国学习的课程和学分认定工作。

(四)负责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核,并对符合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五)负责组织相关学院提交外方合作高校参与教育教学工作等协议履行情况并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财务监督及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中外合作办学财务管理制度,按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二)负责组织中外合作办学的培养成本测算工作;负责办理收费备案、收费公示、学费收缴等工作。

(三)根据合作办学协议履行情况,对外方实际支出成本进行核算,按时向外方支付成本补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人事处负责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的师资引进、管理和培养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为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师资并建立激励机制。

(二)负责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双方教师的聘任工作。

(三)负责审批发放中外合作办学中方教师及行政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二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工作。中外合作办学招生规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经招生办公室、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教学质量评价中心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后勤处负责协助相关学院为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外方教师及管理人员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五条  外方高校办学成本补偿费及中介机构服务费结算程序:有关学院提交外方高校协议履约和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情况,提出初步结算方案;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对外方承担教育教学情况进行审核;国际交流合作处对协议履约情况进行全面复核;财务处根据以上材料对外方高校和中介机构实际支出成本做出决算;审计处负责对决算结果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财务处与外方高校和中介机构进行结算;法律事务处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协议有关条款和争议内容做出法律解释;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做好与外方高校联络以及学校内部沟通协调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开展的合作办学,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河财政外〔2014〕59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切实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河财政文〔2017〕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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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9月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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