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印发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加强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河南省高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由我校录取的留学生,必须持有《JW202》申请表、《外籍人体格检查记录》、《入学通知书》以及护照等有关证件,按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到,经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国际交流合作处)专人审核证件无误后,办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国际交流合作处)请假并获许可。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两周期满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应向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验体格检查证件。无证件或体格检查项目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者,应接受体格检查。
若体检时查出患有疾病者,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须回国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供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及时到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所在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专业留学生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实施。本节仅适用于语言留学生。
第五条 留学生所修课程都应该予以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和学籍登记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以学期考试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记分。
第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查)者,必须先持有关证明向学校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国际交流合作处)请假,经批准后,可以缓考。事先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已经准假的学生,必须另行申请缓考(申请程序同上)。缓考可安排与补考的学生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八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逾期不再安排。
第九条 凡旷考或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以及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国际交流合作处)等部门批准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教学实习。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能否补考由学校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国际交流合作处)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章 考 勤
第十一条 专业留学生的考勤工作由所在系负责实施,随所在班级进行考勤。
第十二条 语言留学生的考勤工作由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实施。语言生每班5人以内的由任课老师点名、填考勤表,5人以上的,由任命班长点名、填考勤表。考勤表每月上报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国际交流合作处)一次。
第十三条 留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相关活动;专业留学生上课、实习、劳动、社会调查等都应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 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以课程表的课时数为准。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性活动和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其他各项集体活动,留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半天按2学时、一天按4学时计旷课。上课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1学时计。
第十五条 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1.专业生
(1)专业学生应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到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请假手续为:
请假一天之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
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之内,由系办公室主任批准;
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系主任批准:
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之内,由教务处处长批准;
请假两周以上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
(2)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得临时口头请假。凡未请假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处。请假期满后,应亲自到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国际交流合作处)和系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继续请假,应在已获准之假期之前再按上述请假手续续假。
(3)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4)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者,无论时间长短均须报系主任审批,向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处。
2.语言生
因病请假需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除急诊外,因病就诊不能上课的均应事先请假,不得事后补假。请病假三天之内的应持医院证明,三天以上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因事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条》,并提供有关证明。请假手续为:
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两天以内由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师批准。
三天(含三天)以上二周以内由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国际交流合作处)主任批准。
二周以上由主管外事的副校长批准。
学生请假手续办妥后,交班主任留存,期满返校后立即到班主任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六条 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学校不予放假。如学生请假,可酌情准假,但不补课。此种请假,每学年不能超过两次,每次一至三天。
第十七条 无故缺课、不按时归校及学期结束前未经允许提前离校一学期累计10个学时者将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对于在一学期内旷课10个学时以上者将受到如下处分:
(1)对一学期内缺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一学期内缺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一学期内缺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对一学期内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对一学期内旷课51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对无视学校纪律、经常旷课或无故迟到、早退、破坏公共财产、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处分。对于受到勒令退学处分的留学生,将不予发放结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半年内如能改正错误,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令其退学。因违犯学校纪律不能继续学习者,应立即回国。
以上各项处分一经决定,学校除向当事人宣布外,还将书面通知其本国驻华使馆和家属。留校察看的学生,半年内如能改正错误,可解除处分;教育不改者则令其退学。必须终止学习者,应立即回国。
第十八条 留学生假期期间外出,如要离开本市者,需到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国际交流合作处)登记,告知所往地点及归校时间。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留学生应按招生录取时的专业就学,未经许可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条 个别留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准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入学后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2.根据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个性的原则,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长,转学(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并符合有关规定,经学校考核批准后,可以转学(专业);
3.学校认为其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年者;
2.专业留学生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3.应作退学处理者;
4.无正当理由,不符合有关规定者。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申请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学期中间要求转学的,已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专业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被证明其须停课治疗或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鉴于某种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经系、学校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批准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因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最多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休学后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留学生的一切待遇。
2.奖学金留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须由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书证明其所患疾病痊愈,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休学期满,留学生必须按时复学,不得提前或推迟休学期限。学生复学应于学期开学时持休学、保留学籍证明等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间,留学生不得报考、就读其它学校,否则,其学籍将被取消。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专业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40学分者;
2.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传染病等疾病者;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因上述原因应退学的学生,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系、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同意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可予缓退,准予试读一年。缓退试读期间,学费加收50%。
按照上述规定所作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解决办法:
1.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一律不发给结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2.取消学籍或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留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后,须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奖励
对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学习成绩优秀的专业留学生,学校在下学期初授予“优秀学生”称号,并颁发奖状、奖品。“优秀学生”评定标准为:
1.学习刻苦努力,学年内各门考试课程总成绩平均绩点为4.0以上,单科成绩绩点不低于3.0。
2.学年内未受任何处分。
第三十二条 处分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法违纪,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6级:(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其具体实施办法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留学生做出的纪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经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上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的留学生做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须同时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对于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专业留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准于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均达到所规定的要求,由所在系提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语言生发给写实性学业证明或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时仍有课程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一年后向学校提出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计起。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九章 其 它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原则性不符者,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可参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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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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