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学校国际化办学进程,规范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中国国籍和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是指学生赴国(境)外进行的学习、实习、比赛、培训、科研、会议等交流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归口管理,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共同参与。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工作职责如下:
负责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的综合协调;为学院提供相关政策指导和业务支持;校级交流学习项目的拓展和维护;协调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协议审核、学生遴选等工作;负责国家公派项目、校级交流项目的行前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离校和返校手续;负责各类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数据的统计。
第五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如下:
负责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出具在校成绩证明等工作;参与本专科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协议审核、学生遴选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工作职责如下:
参与本专科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遴选工作;督促相关学院做好学生在外期间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处工作职责如下:
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出具在校成绩证明等工作;参与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协议审核、学生遴选工作;督促相关学院做好学生在外学习期间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工作职责如下:
负责对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在校期间学费等费用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对有学校经费支持的交流学习项目进行结算。
第九条 有关学院工作职责如下:
负责院级交流项目的拓展和维护;项目在学院内的宣传推广和组织报名;申请学生的材料审核和选拔推荐;对院级交流项目和个人项目学生开展行前教育;学生在外期间的全过程管理;返校后报到注册、毕业及档案管理等工作;配合教务处做好学籍管理、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等工作;制定并实施学院内部鼓励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配套政策等。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十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包括国家公派项目、校级交流项目、院级交流项目和学生个人项目等。
国家公派项目: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留学项目、国家或河南省组织的其它派出项目。
校级交流项目:指学校与境外高校、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或经学校批准,在全校范围开展的交流学习项目。
院级交流项目:指学校与境外高校、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或经学校批准,在学院范围开展的交流学习项目(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学生个人项目:指学生未在学校申请,通过其他渠道自行联系的各类境外交流学习项目,包括自费留学、游学、冬夏令营、学术会议、合作研究、比赛、培训、实习等,不包含学生申请出国(境)探亲、旅游、访友等个人行为。
第十一条 项目的准入工作遵循安全可靠、合法规范、注重质量的原则;各单位拟开展的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均须报学校审批;学生个人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审批,报学校备案;未经学校审批,各单位或个人严禁开展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以及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学生信息、宣讲场地等。
第四章 选派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遴选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择优选派”的原则。学生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前,须征得家长同意。
第十三条 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年满18周岁。
2.政治素质高,品德优良,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学业成绩良好,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4.身心健康,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能力。
5.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缴纳在校期间费用,无违纪记录。
6.满足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国家公派项目、校级交流项目的校内遴选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本专科学生的遴选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与教务处联合发布通知;研究生的遴选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与研究生处联合发布通知。
2.学院组织学生申报,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审批表》,提供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审核;学院完成材料审核和初评工作后,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
3.本专科生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和学生处联合评审;研究生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研究生处联合评审;确定人选名单并公示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上报学校审批。
4.国际交流合作处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省教育厅或国外合作高校报送推荐学生名单和申报材料。
5.学生被录取后办理相关留学或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院级交流项目(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校内遴选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项目主办学院制定遴选工作方案,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后发布通知。
2.项目主办学院组织学生申报。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审批表》,学院组织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
3.项目主办学院提交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上报学校审批。
4.项目主办学院向国外合作高校或机构报送推荐学生名单和申报材料。
5.学生被录取后办理相关留学或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个人项目的审批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审批表》,提供相关材料,交所在学院审核。
2.学院审核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
3.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报学校备案。
4.学生持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留学或离校手续。
第五章 派出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 学籍及成绩证明办理。申请学生须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审批表》,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模板格式及要求,撰写并打印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定盖章后,到校长办公室加盖学校印章。
第十八条 退宿手续办理。学生出国(境)一学期以上,离校前须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九条 财务手续办理。学生在派出前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 组织关系手续办理。学生党、团员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党、团支部报告,并按照党、团员出国(境)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审批,学生自行出国(境)交流学习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相关责任均由学生本人承担;违反校纪和学籍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行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派出前须在学院指导下确认和规划好课程、实习、学分认定、成绩转换、毕业答辩等相关事宜,对潜在学业冲突做出预案,并依照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或学籍异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按照所赴国家(或地区)和邀请单位要求,购买在外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并在派出前提交学院备案。出现伤害事故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及保险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原则上应持普通证照出国(境)交流学习,确须持因公证照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派出前,学生必须按要求参加行前教育,学生及其亲属必须签署《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承诺书》。行前教育包括爱国主义教育、涉外安全教育、个人安全事项提醒和学业规划等内容。
第七章 境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做好在境外学生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工作,明确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与在外学生建立动态联络机制,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业和身心健康状况等,及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外期间,需自觉维护祖国、学校荣誉及留学人员的良好形象,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外期间,应定期向学院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遇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驻外机构和所在学院报告,学院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分管校领导汇报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外期间,原则上不能转换学校、改变留学身份与交流期限,不能中途转往其它国家或地区,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如因特殊原因需缩短或延长学习期限,需提前向双方大学提交书面申请,经双方大学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八章 返校管理
第三十条 出国(境) 交流学习学生返校后15日内,学院须督促学生提交《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回国报到单》,确认个人出国(境)交流学习状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返校30日内,须提交出国(境) 交流学习总结,学院须对学生学习效果做出评估。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做好学生返校后的成绩认定和学分转换等相关工作,具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外学习期间表现不良,或者擅自更改行程、日期等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试行)》(河财政外﹝2014﹞58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年1月4日印发
上一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境外非政府组织校内活动管理办法
下一条:关于办理因公出国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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