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境外非政府组织校内活动管理办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境外非政府组织校内活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学校各部门及师生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来校活动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即NGO组织:英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的缩写),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校或以我校名义开展活动,以及各单位、师生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交流均适用本办法。学校只接受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登记或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申请。未经学校批准和公安机关备案,各学院、职能部门、师生个人均不得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活动。
第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学校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负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与我校开展活动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请学校领导审定;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及相关活动的报批、报备工作。学校党委办公室、学生处、团委、人事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科研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与我校开展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与学校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校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学校各部门和师生不得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不符合我国法律、国情及我校相关制度的上述活动。
第二章 活动规范
第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以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与学校开展交流活动,并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或者与学校合作协议的约定使用资金。不得对学校、受益人附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条件。
第六条 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进行备案,以备案的名称开展活动。临时活动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国家公安机关或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宜开展,应立即停止临时活动。
第七条 活动审批流程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拟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及交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活动开展前40日向所在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境外非政府组织校内活动审批表》(附件);
2.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3.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登记或备案的境内合法机构信息材料。
4.合作项目协议(草案);
5.活动的名称、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
6.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银行账户;
7.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二)所在党组织初审
申办单位或个人所在党组织进行初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1.学术类活动由科研处负责审批;
2.非学术类活动经各级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主办的,由校团委负责审批;其他学生活动由学生处负责审批;非学术类活动涉及教师的,由人事处负责审批;非学术类活动涉及财务捐赠的,由党办进行审批。
3.未列入上述类型中的其他活动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审批;
以上审批均须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四)学校批准
活动申办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活动开展前30日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经有关部门签字盖章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境外非政府组织校内活动审批表》及有关申请材料,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上报公安机关备案
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向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备案,获得批复后按照批复意见办理。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收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开展相关项目或活动的正式批复后,方能组织实施。在没收到正式批复前,不得擅自启动和实施相关项目或活动,违者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第九条 活动结束后,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总结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在30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学校单位、师生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来校活动审批办理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如发现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有以下情形的,应立即停止办理审批或退出、取缔活动。
(一)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三)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
(五)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校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初审和审批部门要认真核查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背景、活动相关负责人、主要活动安排等。对活动审批管理中出现的瞒报、漏报、谎报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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